简单情况是这样的:
07年8月发包方甲和承包方乙签了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有乙方承建甲的厂房宿舍等。但甲方提供的场地一直不能落实(因为群众阻止,而合同约定这是应该由甲方负责落实场地的),所以导致了乙方的损失!
后来甲方选了另外的场地(也就用了新的图纸),乙方开始动工,但到完成了5分之4的时候,因为项目负责人(也是签合同的代表)拿了钱(自己刻了项目部章收钱时用的)逃走了。所以我们就停工了!
现在甲方起诉我们1解除合同
2付了500百万,退还100百万
3赔偿10万!
请问我们应该怎样答辩?谢谢!
-
1、项目公司负责人属于你公司职员,对外代表你们公司,项目负责人将钱拿走的行为,你公司需要对甲方承担责任。至于停工是否必然导致甲方解除合同,要看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场地,给你方造成的损失,你们可向法院主张,鉴于对方已提起诉讼,你方可进行反诉。
-
如果是因为甲方违约则不需要进行赔偿,具体根据合同约定来判断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