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5年3月从自已的兄弟(任四)处买来一套房子,因当时房产证无法办理,都是自己兄弟,也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3月份我开始装修,并住入。2009年3月份收到法院传票,说此房已补任四卖给了别人(张某),要求我返还原物。得知后,我就多方打听才,得知,任四在2007年7、8月份私自办理了房产证,冬天从张某那借了八万元钱,并将房产证抵押给了张某,到2008年6月份张某没有收到任四还款,并在外地找到任四将任四强迫弄回,给自己写了房屋转让合同(并进行了公证),还在房产公司房屋过户手续上签了字,但当时房屋过户手续没有办成。2008年8月任四被抓入看守所,2009年1月份张某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