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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我们几户无钱建房,和别人合伙将我们的宅基地协议建房,协议是我们出地合伙人出钱建成后除去我们协议应得的房,剩下的合伙人可以卖,协议(工期一年,停工一年后全部归我们所有),2004年10月,我们找到合伙人(当时房屋还没建成),要求给我们增加房屋,当时合伙人给我们增加了房屋,还给我们开具了领房条,2005年我们发现合伙人把我们领房条的房子给卖了,我们又找到合伙人,可合伙人就是不说事,最后我们向法院起诉,可法院说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要我们撤诉,后来我们居委会起诉,并于2005年10月法院下发了保全裁定,保全了整个房屋.当时房屋还没建成,可合伙人视法院的裁定与不顾强行将所有(没有建成)的房屋全部出售(其中包括我们领房条应得的房屋)2006年法院又下发了通告.要房屋维持现状,可合伙人和买房人视裁定和通告如废纸,强行搬入没有竣工切查封的房屋,请问合伙人有权卖房子吗?他们的买卖有效吗?请问有法律.法规.条例中规定:小产权房是谁申报就是谁的吗?规划证,土地证,规化罚款都是我们的名字

民事相关
2009-05-14 16: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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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