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86年在公司参加工作。2003年9月开始月工资现金只有100元,生活困难向单位工会提出困难补助未解决。2003年底逼迫买断工龄下岗。由于在工作期间长期在外出差(未婚),单位分房要求结婚人员才能分房,所以未分到房子。买断工龄后单位未解决住处,我一直住在单位集体宿舍,期间单位派人来要求我搬出宿舍,由于本人单身并无其他住处,所以未般。本人户口一直是单位集体户口。2009年2月,本人外出打工,在我未在的情况下,单位派人把我的私人物品全部搬出放在库房里。本人回来找单位解决住处问题,单位不给与解决。请问律师我有没有权利向单位提出要求解决个人住宿问题?如果上法院解决,我有胜述的机会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