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公司成立时股东有700多人,因公司法股份公司人数不能超100人,就用17个人在工商局注册的自然人股东,2003年时17为自然人股东没经过700多股东同意把股份公司的下属企业给卖了,这在法律人合理吗?17为自然人能代表所有股东吗?谢谢各位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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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只承认显名股东,你是隐名股东,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而后才能行使股东权力。如果你与显名股东有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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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注册的为准,如果有需要可以进一步沟通,哈尔滨何律师、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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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只承认注册登记的股东,没有登记的股东不能行使股东权力。如还有问题可与我一对一咨询,或直接致电与我,如问题明确 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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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