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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妻子于2005年进入一北京制药企业,实际工作地在重庆,从事药品销售工作,该企业在重庆未登记,但以办事处名义开展工作. 工作期间,仅第一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实得工资每月1500元,第一年公司以买保险为由,在每月工资中扣除132元,但实际一直没有购买,妻子于08年10月27日生小孩,产假从08年10月27至09年2月26日止(晚婚晚育,请假四月)产假期间,公司按680元/月发工资,哺乳期至09年10月26日完,但,09年4月14日,公司以撤销办事处为由,传真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有公司主管与本人妻子在传真复印件上签字,而每月的工资是通过银行转账发给妻子.

合同纠纷
2009-05-13 10: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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