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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1年上班的,一直到2004年把我们的劳动关系转到**劳务公司,到2005年底公司把我们的劳动关系解除了,但还一直干原来的工作,原来是固定工资,现在是计件工资,工资到地税局开发票到局里报,税费是我们自己,这明显是逃避劳动责任,以前我们四个人干一个月还能领到一千多元,现在又降低计件标准,一个月只能领到三四百元,这分明是赶我们走,我们应当怎样维护自已的权益,是不要找律师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法十四条规定,我们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应赔偿我们一年十二个月双倍的工资,还有税费的钱,我们大约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其它综合
2009-05-12 11: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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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