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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底至2000年5月间,原郭**采取所谓集资、投资、入股分红的形式吸收社会人士集资款共计183.2万余元! 后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湘潭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2万元。但迄今尚拖欠本人资金5万元未还。 请问郭**被判刑了,还需不需要偿还本人5万集资款? 如需偿还的话, 请问我要怎样要回属于我的这笔钱? 以上请赐教,感恩!

刑事案件
2009-05-11 20:59: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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