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家工厂上班,刚去的时候,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是这样的:(底薪900元,26天制,加班费5元每小时),开始工作的时候2009.04.27———2009.05.08),我们组的产量是15个人,一天工作10个小时,完成的任务量是3000个成品,也就是每人每天10个小时完成的工作量是200个成品。2009.05.09.工厂下了个通知,要求我们一组12个人,每天10个小时要完成的产量是3000个成品,完不成的义务加班,也就是没有加班费!看到该通知后,我们组当天上午进行了罢工,我是领头人,现在,工厂方面还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不过组长被扣五十元,理由是不阻止我们这些人罢工。
对此事,我们进行罢工是否合理?组长被扣钱是否合法?对此事,当时我有拍到通知的照片,这些可否做为证据?另外,我们进厂子的时候没有签定合同,也没有工作证,我们要怎么证明与厂方的劳动关系?录音能否成为证据?要是我们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他们,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在控告他们的时间里,是否可以提出在我控告时间以内的误工费与精神损失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