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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派遣员工,签订合同时第六条是这样: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或特殊工时)。乙方服从用工单位工作时间安排。乙方加班应取得用工单位的同意。具体依照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注:标准工时为手写!实际我们不是在按照标准工时上班!公司原来的加班费是每个月20日同工资一同发放,但是现在改成按季度结算加班费。原来每周可以休息两天,现在又改成每周休一天!并且没有出示任何书面形式的东西而且并没有和我们协商!请问这样是不是属于违规?我们如果要是申请劳动仲裁是否会成功?

其它综合
2009-05-10 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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