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乙方将一水电站转让给甲方,现乙方隐瞒这一转让事实,向省水利厅申请将这一电站的报废并将其集雨面积批给乙方重新设立的一个电站,省水利厅批准了还要求甲方停止取水发电。问现在甲方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省水利厅撤消批准文件并给予赔偿好呢,还是直接提起以乙方为被告的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停产损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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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当初转让合同在法律上是否合法生效(在当时是否充许转让,转让行为是否要经过办理报批手续),若转让本身不合法,以撤销批准文件为由打行政诉讼,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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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起诉乙方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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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以乙方为第三人,要求撤销该批准文件,并赔偿停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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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走行政诉讼的路子可能更有利于事情的一揽子解决。以省水利厅为被告,以乙方为第三人,将乙方拽入行政诉讼中一揽子解决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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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所述的情况看,提起行政诉讼是正选,同时将乙方立为第三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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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