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5年租赁了6个门面.当时门面是10人共买的.我只租2个.他们说不便管理.要一起租赁给我.叫我又转租就是了.合同中的第三条是他们给我把水电安到门面计费表上.当时叫我提供了我转租的3个商家的姓名.并以我们四个商家的姓名办了水电卡和用户名.而在2008年12月他们看到房租涨了.就给我发了个通知书.说不知道我把门面转租了.要和我解除合同(合同约定2010年12月届满).他们有理由解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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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总的来说,房主擅自解除合同,你可以追究责任.建议你及时收集证据,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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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能解除要依合同内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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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对方同意转租的证据,要打官司的话,输的可能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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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你们以前签订的租赁合同确定。不过从你所描述的情况下,他们应当没有权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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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