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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2008年9月1日,在该公司受雇于被告,为被告干活期间受伤。原告受伤后经新密市来集镇**卫生所.新密市**医院治病,被告却只给了50块人民币当医药费,原告无奈到劳动部门请求解决,被告却在原告受伤之后办理了工商登记。劳动部门以不属于劳动部门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原告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予受理,在律师给予一个解决的方法。

劳动纠纷
2009-05-05 16:49: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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