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7月1日到一家公司上班,并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上面写着试用期三个月,但是到10月26日,经理找我谈话说公司由于运营方向有所改变,我们的部门要撤掉,所以我也被解雇了,然后我的转正申请总经理没有签字,就说我是试用期没过,没有赔偿的。可是我的转正申请早交了,并且我的直接上司已经签字,怎么能够因为公司方向的改变,就说我试用期没过呢?后来我和他们协商未果,就去劳动部门申请了仲裁。仲裁会在近期开庭,到时候我应该怎样为自己辩解,我是否是正式的员工,我能够要得赔偿,具体依据是哪些,希望大家能给我点指导,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