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与1997年5月结婚,婚初我们感情很好,但因两地分居,丈夫与其同事在2004年开始鬼混,我一人带着孩子将其抚养到8岁,他父亲几乎没有抚养过孩子,随之夫妻感情破裂,与2008年7月离婚。离婚没追究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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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主张赔偿到可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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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精神赔偿依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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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要是主张赔偿到还是可以的。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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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诉讼请求丈夫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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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一年内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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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