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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厂家汽车销售人员,为了协调一级和二级经销商的矛盾,我和渠道人员一起到高安后就被二级经销商限制自由,从六月九日晚七点至十一日下午五点时间长达长达46小时,不允许出门,但还是安排吃和住。后来在一级经销商付款后才放人,期间,为了不使矛盾激化,我们受到人身伤害,我首先垫付了8490元钱。 请问:第一,他们这样做是不是犯法?第二,我交的钱是不是要退给我 ?第三,我能否要求精神赔偿。还有要是请你接这个案子,需要多少钱?谢谢!

损害赔偿
2009-06-15 10:50: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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