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套近三百平方的房子租赁给别人,根据合同他应上个月就付租金然一直未付,房约签订三年未写清租金未付我可收回房子,通过诉颂,我可否收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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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比如10天)支付租金,逾期不支付,你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租凭合同,收回房子即可(不需要通过诉讼,对方财物需如数还给对方,你方可要求对方承担已经实际承租天数的租金和违约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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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你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今年已经占用时间的相应的租金,如果你不通过诉讼,而对方不搬,那么你很难让他自动搬离,建议还是要通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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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解除合同之前要尽到通知义务,否则你会败诉的;如果经通知他还是不付你可以起诉要求收回房子并可要求以前的租金,有约定的还可以要求违约金。最好请律师操作,以免程序上出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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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