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本人交首期购房款和交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等各种费用31,336元,(办理银行按揭借款75,000元。)从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5月3日,已还本息合计16,096.24元,支付总计:46,432.24元。
与房开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约定,该房交付期限为2008年12月30日,虽然该房开公司曾在2009年春节前电话通知交房,但至今由于某种原因,该公司在交房时不能给业主提供验收合格证、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而导致延期交房,所以,有几个问题请给予答复是感。
(1)、在交房时,开发商只有房屋验收合格证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没有房屋验收合格证,而提供房屋验收会议纪要,行吗?业主是否可拒绝收房?
(2)、房屋验收合格证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是由哪个部门发放的?
(3)、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加盖该房开公司公章出的,管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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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提供情况来看,开发商情况属于违约,你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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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提供更详细的材料才好答复.但总的来说,交房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法定标准,另一个是约定标准(看购房合同).按你所说的,开发商应该还没有达到法定交房标准.
至于说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样,其实都是按照模板的,所以只要开发商在上面盖上章就够了,已经能够起到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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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房开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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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