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该房开公司称,“她们的手续齐全了!”叫我赶快去领房,结果我去领房时,仍然没有“房屋验收合格证!”而向我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请问“房屋验收合格证”等于“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吗?我该怎么办?
该“房开”目前向我提供“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验收会议纪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而导致延期交房,合同第八条约定,该房交付期限为2008年12月30日。至今房开商已超期130多天无法提供“房屋验收合格证”。合同第九条第2款规定,“逾期超过六十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约定时间内,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是否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房开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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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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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属不同的概念,你可以主张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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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