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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9号,本人承租金晖家园处一 小木屋用于经营小吃,且此小木屋是乙方(税先生)在甲方(金晖家园经理)租赁后没做又转租给丙方(唐先生)而丙方也没做,现在又转租给我,现在出现与给我的承诺不符。致使我无法经营,且我已经交给丙方押金1400元,并将他和乙方的协议书转给我,但没做任何更改,也没在转给我时加上我的名字,也没说转租给我,在此情况下我不租,向其要回押金,他说与他无关不愿返还我的押金,但是押金条是乙方给我开据的,我和他们任何一方没任何协议存在,请问我该向谁要回我的押金,我该怎么做?

其它综合
2009-05-03 21:29: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