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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家大型集团的雇员, 持有该集团的股份,但是是通过委托集团工会委员会持有的. 我在2005年就进入该集团,期间与集团下属分公司签过三份合同,最后一封合同是07年签的,还有一个月就到期了,现在人事部通知我本次合同不再续签,答应赔我N+1,不过年份从20080101才开始计算,这些都还是小数目.集团有规定:如果与集团或集团下属分公司脱离了劳动合同关系,一个月后股份自动由集团收回,而集团来收价格还按原价1元/股来收.去年集团准备上市,有基金公司出价18元愿意收购我们这些小股东的股份,只是正遇全球经济危机而未上成.请问我有什么办法吗? 比如不退股? 作为持股员工的我能要求公司跟我续签合同吗? 有没有国家法律或法规支持这一点呀?有的话我就打算请您帮我打这个官司.

刑事案件
2009-05-03 00: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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