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舅舅和妈妈和另外的3个人合伙开了一家门制造厂,后因不景气,通过全体会议同意我舅和我妈的股份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受让方做出一张承诺书承诺期限内还清我方股份金额。由于是朋友我方就退出了公司受让方经营公司数月至原材料用尽,拿走所用经营所得,不但没有还我方股份资金,反过来上诉我方要求退还股份,因为当时的营业执照还是我舅舅的法人代表,初级法院我们胜诉,事实中受让方的确接受了股份转让全权代表公司经营。受让方再上诉中级法院,因为有熟人中级法院只钻转让股分的承诺书没有过半数股东签字为由,判我方转让不成立,根本没有依事实取证。请问专家,我方应该上诉还是抗诉?抗诉还是原法院审理有失公正怎么办?还有请问法律是否要依事实为依据能证明事实成立,是否还要确切的书面资料物证?谢谢专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