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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于2007年4月24日签订购房合同(不是现房),并在规定期限内2007年4月27日付清全部房款,签订的交房日期为2008年8月31日,现已逾期60日。合同签定时内容规定逾期60日每日按所交房款的万分之二赔偿,可在2008年11月2日晚通知交房,3号交房时提出索赔,可是他们却一再推托,请问我是否要先同意交房(合同规定如果在通知交房日期60日内不领钥匙则按照全房款的百分之三赔偿)。如果同意接受交房,我应怎么样索赔。

合同纠纷
2008-11-05 2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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