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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商品房合同规定交房时间是2011年10月31日以前,协议交房是201年2年1月31日,但因某些原因直到现在还没取得建设局批准文件,然后房产商通知2012年1月20日开始陆续办理交房手续,到2012年4月20日止,合同上写着90日内逾期交房按房价的万分之一/天付违约金,90日外逾期交房按房价的万分之二/天付违约金,时间上写着从合同规定交房时间的第二天直至实际交付之日计算,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先生,这个实际交付之日到底是计算到哪一天才正确?我现在可以收房了吗?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才好?谢谢

合同纠纷
2012-02-20 17:35:0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实际交付之日是指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之后(包括取得竣工验收文件、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经开发商通知,业主验房后同意收楼,并且签收钥匙。实际交付通常以签收钥匙为准。如果业主认为不符合交付条件,可以拒收。就延迟交楼期间,可以主张违约金。
  • 建议携带购房合同当面向律师咨询。
  • 一、两次交房时间的协议分别是什么时候签订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无法定情形原则上应以后一次签订的交房时间的协议为准。二、开发商应对迟延交房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具体你们可委托所信任的律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你好!
    实际交付日期也就是房产公司通知你入伙之日也有将房屋钥匙交给你之日,具体看销售合同如何约定,如果房产公司违约你可以要求赔偿,如需帮助可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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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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