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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于公历2005年10月承包村里的一片茶叶地,承包期为8年,承包金为5000元,现在国家要修2级公路,经过我的承包茶叶地里,占地为3.4亩,国家赔偿给村里的是一亩3000元,村里给我的是5000元的赔偿金,我觉的太少,根据合同上的第三条是这样写的在承包期内,若发生国家建设或开发需要,村里应提前通知我方 ,我方根据开发用地面积,所造成损失向村里提出相应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如果是自然灾害如火烧山,山体滑坡等,村里不负任何责任.

合同纠纷
2009-05-02 10: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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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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