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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石龙一家日资厂工作10年02个月了,我进厂时间是1999年9月16日,到09年12月31日合同就要到期了,到时他终止劳动合同,这样做合法吗?如果终止我能得到补偿,我这样的情况是否自然形成无期固定期限合? 我这种情况,工厂这样做是不合法,可以得到补偿,那么得到多少赔偿才是合理的呢? 劳动合同法,针对未满10的职工,如果终止合同,,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我们满了10年的也是样赔偿的吗?现在我们工厂有部分满了10年的职工,要求赔偿:每满一年赔二个月这样,这样的要求合理吗?目前工厂正在清理10年以上职工.

涉外法律
2009-10-24 23: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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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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