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8年3月在此公司再次做电焊工与质检工作,因当时公司合同不合理,就没有签合同.一直工作至九月份初.于11月1日由家人代领最后一次工资.于当日家人就在职其间没有按国家规定给周六周日加班工资和在工作期间公司扣发的两次共80小时的工资,与当时领导洽谈未果.次日我家人又直接与老板电话协商未果.我想申请劳动仲裁.(我是于11月3日通过家人下载的劳动法中获知可向公司请求未签定合同可要求单位补发工资补偿的条文)
现有证据:
公司出入证和五月份公司代办的话工资卡及四个月的工资条(包括有全勤情况下“加班小时”为“-30小时”的工资条)和当时公司贴在公示栏中扣发44小时工资、盖有公司公章的原件,以及老板在11月2日发在我手机上的信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