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在北京。我所在的公司从03年开始欠薪,直到04年9月。然后公司于04年底和05年初补发了04年第二、第三季度的工资。06年5月又开始每月扣30%的工资。我于11月初给公司发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由于公司克扣工资,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收到以后,派人与我交接了工作,但是没有补发一分钱工资。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提起劳动仲裁,除了公司欠我的工资和25%的补偿金以外,我还可以请求其他的补偿或赔偿吗?多谢!

劳动纠纷
2006-11-20 17: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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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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