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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05.9.16日进的一家日资模具厂,以前合同是半年一签,最后一次是2008.1.1-2008.12.31 近期公司又要和我签下次合同,时间是2009.1.1-2012.8.16但是此次合同加了几条。 一点是特别注明了我们的加班费的算法问题, “乙方加斑工资以900为基数进行计算,工资结构中的所有津贴,奖金,补贴及其它神利项目不属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作为加斑工资基数“ 但是以前合同一直没写。我们的工资为给予工资+技术津贴;但是我们的加班只按给予工资的1.5倍和2倍来算。以上这点可不可以告公司。如果可以的话我们想委托你来处理这事。令外可以的话我们全厂都是这样算的。有100多人吧。 还有一点我们以前是包吃包住。最近两年公司以生意不好为由取消了包吃包住,要钱了。现在在新的合同也注明了不包吃住,但以前合同没写啊是不是也有问题; 最后一点我们的加斑时间都是平均一月加斑70-80小时。那不也是违劳动法的吗? 注明一点。合同写的是900一个月。但我的工资是给予工资(72.8) +技术津贴(49.7)实际算的是3000多的底薪;这个可能是为了骗税吧。

合同纠纷
2008-11-05 11: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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