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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里所指的社会保险费是“五险一金”?还是只指的“五险”,不包括“一金”?用人单位只缴纳“五险”而不交“一金”,劳动者可否以此条规定辞工并主张经济?

劳动纠纷
2009-05-02 20: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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