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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河源市紫金县原粉酒总厂职工,企业总面积有2万多平方,有七个车间组成,七个车间有完配的生产机械设备。1991年以来生产断断续续,有些职工有了生活只好外面打工,1997年下半年企业无资金和原材料下停产。在1999年和2000年职工不知情给企业负责人私自把辞退解除书放进档案袋并上报有关部门(工业局),有关部门(工业局)没批准盖章和备案(劳动局),企业辞退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没通过职工代表大会。2001年县政府原则同意批准粉酒总厂关闭注销,企业辞退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和关闭时没有补偿安置职工,原粉酒总厂现在由紫金县县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管。企业七个机械设备变卖完和地皮剩余3千多平方,现在2009年补偿职工时补偿标准是2000年的补偿标准,就算按2001年10月企业关闭时补偿是否合理?职工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无法律知识,请求社会和网友们指点。谢谢

刑事案件
2009-04-29 13:44: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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