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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05年10月进入该公司从事工作,直至2008年11月份,改公司与我签订一份“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日期为2008年1月1日—2009年8月31日。但是该公司与我们签订的合同至今未盖章,合同原件也未返回到我的手中,也未按照合同条款为我们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因此我想向该公司提出索赔:1:08年一年的双倍工资;2、05年至今每个周末我们都在上班,可否让公司支付我们05年至今每个周末的加班费用(日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及国假加班工资(日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及05年至今的公司应为我们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以上事宜是否可行?

其它综合
2009-04-28 11:15: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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