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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在郑州,我和另外一名同事负责洛阳分公司的工作,名义上我是分公司经理,另外一名同事负责财务,分公司就我们俩人,2007年总公司法人把公司客户的钱挪为他用,结果还不上,最后法人也不见了,总公司也没了人,洛阳的客户找到我俩要钱还有赔偿他们的损失

经济相关
2009-04-28 19:03:35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您好!
    无论你们是分公司经理还是其他职员,你们都是职务行为,一切行为后果均由公司承担。您所说的法人估计是法人代表,法人是指企业而非哪一个人,他个人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 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在特定情形下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 你应该是职务行为,应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股东承担责任。
  • 个人认为你们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责任。
  • 如果是你描述的情况,由公司承担责任,你们不应该承担责任的。
  • 因为你们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从法律上讲,应由总公司负责赔偿,分公司如有财产,也可以承担责任
  • 应由公司承担责任。——洛阳律师方西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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