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自己制定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受金融危机和公司运营状况,员工接受公司对其调整岗位或者薪水的规定,此种做法是否合法?
2.我从公司A调到公司B工作,公司A与公司B是不一样的法人,但是是一个集团下的公司,公司B要求我们签署的合同是否需要体现原来公司A的工龄的相关条款,实际上公司B的合同没有提及到,此种做法是否合法?
3.公司B合同上没有表明工作的时间和休息日,仅说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公司B对于我部门实行的不是计时,而是计件,也就是所有加班都没加班工资,但是不加班,任务完成少,工资就很低。此种做法是否合法?
4.如我认为此合同侵犯了我的权益,我是否可以不签,超过一个月是否可以领到双倍工资?
5.因为有部分人也是不签此合同,公司B要求部分不签署合同的员工回到公司A,但是公司A没有了相应的岗位,公司A直接安排员工到生产一线工作(我们本是办公室技术人员)是否合法?
以上是本人想问的问题,相关背景是公司A把部分部门整合到公司B去从新签署合同,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