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原单位签的合同是1997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1日十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由于单位内部机构调整一直没有与劳动者续签,直到2008年6月份劳动者找到新工作,于2008年6月24日向原单位提交了辞职申请,由于原单位不受理劳动者辞职申请,劳动者于一个月后也就是2008年7月24日与新单位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新单位现要求劳动者将个人档案由原单位转移到当地人才市场,而原单位却要求与劳动者补签一个自2007年8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后才给开具解除劳动关系为当前日期(2009年4月27日)的辞职证明后才同意将劳动者个人档案转移到当地人才市场。
问题一:这样已与新单位签了新的劳动合同,再与原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可行吗?
问题二:这种情况下人才市场如何才能接收劳动者的个人档案,是否真如原单位要求的那样?
问题三:劳动者能得到自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24日双倍工资吗?
问题四:劳动者能向原单位索赔自2008年7月24日到今天为止因托延个人档案而造成的损失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