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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四的学生,在寝室因为有个女的上一届没有毕业留级下来的分到了我寝室,她抽烟很厉害,她一来寝室就没有干净过,永远是烟味弥漫.向学校反映过多次得不到解决.于是就只能我们自己说,有一次我让她别在寝室抽烟,发生了口角。后来在我毫无防范的情况下她突然的拎起洗脸盆向我的头部进行猛烈的殴打,当时我被打晕了,脑袋一片空白,毫无意识的进行了自卫,把身边的水向她泼了过去,刚开始还没事,她也没说烫伤,但过了一天,她说自己被烫伤了,她法医鉴定是轻微伤甲级,而我没有鉴定,大医院诊断伤情为脑震荡。学校说这个法医鉴定不出来的,是浪费钱,让我不要去鉴定。还说我的病是医生不负责任乱写的,这个能乱写的吗?然后处理我们的问题,是这样处理的,首先对我记过,然后对医药费的赔偿是这样的:现在那个女的医疗费是950,我的是280,而我的病因为是脑部,还没有好,学校也不让再去看病了.说医药费到此为止.然后学校让我赔偿全部医药费的70%,那个抽烟的女生赔偿30%,请问这样合理吗?学校给我的记过合理吗? 请问具体要怎么赔偿呢? 按过错来分,我具体要承担百分之几呢?

民事相关
2009-04-27 21:10:1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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