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漳州一名国有企业员工,03年9月10开始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到08年9月10日到期。现在公司从08年9月11日到09年9月10日又与我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进出口业务,月工资800元。2个月前我怀孕了,4月底(现在)公司开了会议,制定新的业务指标,而我无法完成公司制定的业务指标,说三个月后要停发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对一个孕期的员工可以不发工资吗?我曾经跟公司说至少应该发最低工资,可他们说你没为公司做事,没有业绩,公司又不是请你来坐的,怎么会给你发工资,请问我该怎么办?劳动对孕妇有没有什么特殊的保护政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