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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名员工在去年2008年11月中旬的时候,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外地客户取货款,其中哈尔滨两家,共8000元,长春一家,3000元。声称是自己的亲弟弟,于是三家客户便把所欠的货款合计11000元交给了这个人。我是在12月上旬的时候,前去两地对账才发现的。于是便联系他,经过多次询问联络,他承认是他拿走了这些钱,并说将来会还上。这个人原来是有前科的,因为在14岁的时候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由于在监狱里改造不错,改有期徒刑共14年,去年8月份左右释放。我在经常储蓄的银行认识了他姐,是在储蓄所上班的,并且把他的情况像我说了一些,想让他来我厂上班,我觉得这个人本性应该不坏,而且也应该给他一次改造的机会,便答应10月份让他来我这里上班,在他上班期间,并未签任何工作合同。因为他答应我说会给我钱的,所以我并没有在警察局立案。我天天打电话给他和他的姐姐,起先还会接电话,最后电话都不接了,最后在我去他姐姐单位里找他姐姐,要她通知他还钱,也许他的姐姐怕影响不好,可能也在背后催促了他,便在年前汇了2000元到我的账户里。他说剩下的他会慢慢还。可是等到现在还是不见钱的影子。

其它综合
2009-04-27 08: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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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