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界的热心人士:
你们好.我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除签定了国家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外,还与开发商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有一条的内容是:因售卖方给予乙方(若干)%的优惠,所以乙方自愿放弃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第5,第9条款的违约赔偿权利.第9条的内容是关于房屋水电煤气等设施的交工约定.当时我没有多想就签定了合同及补充协议.但是现在入住后2年了才刚刚解决了水,电的磁卡表安装问题.我觉得当初开发商有意隐瞒事实,诱导消费者签定补充协议.我想咨询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起诉开发商违反了签定合同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追诉其第9条的违约责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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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的事实是:根据我的了解,开发商在补充协议的使用上有不同的版本,在我所签定的补充协议之前的版本是没有我所提出的条款的.因此我有理由相信是开发商在明确知道无法如期履行原合同的情况下,强迫我签定了该协议.所以我说其是隐瞒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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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说的隐瞒事实是指什么?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因此,该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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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证据能证明对方确实存在隐瞒的事实。那么你可以在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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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