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情况:我98年入厂,合同规定的工种是“拆图员”,一直在拆图组干电脑拆图工作。04年10月起,厂把我由拆图组调到开发组,没有重新签订过新的合同。05年5月厂以我“不胜任开发组组员工作”,解除了与我解除签订的“拆图员”劳动合同。我被迫于05年6月离厂。厂跟我续签的劳动合同到07年1月才到期。我月平均工资为1651元。 问题:厂不按合同法、劳动法解除了与签订我的劳动合同,我现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厂赔偿我的损失。是不是可以按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的金额是余下合同期所得工资的总和,即由05年6月起至07年1月止,共19个月的工资总和31369元。

劳动纠纷
2005-08-10 23:58: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争议不适用合同法的;
    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3、因此,您可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亦可在认可解除劳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你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以及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支付标准:一个月工资)
  • 该问题已在北京合同律师论坛上答复。
  • 劳动争议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期未满,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单位如未提前30天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还应支付你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