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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马某和牛某于1999年结婚。婚前马某住某市西区,婚后与牛某同住某市东区,2000年2月,牛某受单位委托,到某省某县该单位的办事处工作,每两个月回某市东区家中一次。2002年6月,马某向某市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牛某离婚,西区法院受诉后发现本案不属自己管辖,故把案件移送至某市东区人民法院。东区人民法院接受移送后,两次传票传唤被告牛某到庭接受调查,但牛某以其已长期居住某省某县为由,认为东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而拒绝到庭,东区法院因此又把案件移送到某省某县人民法院,某县人民法院接受案件移送,但此后又以牛某户口不在本县为由,将案件退回某市东区人民法院。 请回答:西区、东区、某县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请详细回答。

婚姻家庭
2009-04-25 22:07:5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就你提出的案件管辖问题我解答如下:本案应该由东区法院受理。理由是:马某和牛某结婚以后住在东区,2002年牛某去外地工作,但是每2个月回东区一次,所以,对于牛某来说,牛某所去的某省某市不能视为居住地,马某开始在西区法院起诉,西区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将案件移送到东区法院,东区法院因为传唤牛某不到庭又移送到某省某县的法院,东区法院的移送是违法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所以,东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如果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不应该移送,而应该将案件上报到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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