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马某和牛某于1999年结婚。婚前马某住某市西区,婚后与牛某同住某市东区,2000年2月,牛某受单位委托,到某省某县该单位的办事处工作,每两个月回某市东区家中一次。2002年6月,马某向某市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牛某离婚,西区法院受诉后发现本案不属自己管辖,故把案件移送至某市东区人民法院。东区人民法院接受移送后,两次传票传唤被告牛某到庭接受调查,但牛某以其已长期居住某省某县为由,认为东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而拒绝到庭,东区法院因此又把案件移送到某省某县人民法院,某县人民法院接受案件移送,但此后又以牛某户口不在本县为由,将案件退回某市东区人民法院。
请回答:西区、东区、某县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请详细回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