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11月底和一家单位签定了一份租约合同(是一家餐馆),租期是1年,交了半年租金,和3万元押金,但是2009年4月24日通知我要我在15天后退场。当时签合同时,上面有一句这样的话“除另有约定,甲乙双方任意一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我想请问一下,这句话是代表我们非要离场。我们装修投资的钱都没有收回来。要如何与对方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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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律师说的当然是好,但是刘荣律师说这句话不太有利,我想请教一下专业意见。合同内容中大多数是甲方对乙方的要求。请问下可以要求赔偿投资的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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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对你不太有利,如果只有这一句话,你可能要亏了,最好能给律师看一下你们的合同,看能不能找出对你有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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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即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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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