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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校学生,我想终止我的劳务协议,刚好劳务协议的终止日期为2005-6-30,我在2005-6-5号提出的辞职,最后工作日为8号,可是公司要求我交30天的劳动报酬作为代通知金,虽然我没有书面提前30天通知公司,而且协议上也写了“乙方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未能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可以向甲方支付30日劳务报酬作为代通知金”这一条,但是我想知道我最终是否应该付公司这比费用,这项条例是否合理,我应该付多少才是正确的?我们月工资的结算日期是上月的26日至本月的25日,我在协议约定的最后一个月工作了10天,并提出了辞职是否还需要赔偿,请帮帮我,谢谢您!

涉外纠纷
2005-07-01 22:12: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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