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教师,在一所名办高校任教。2008年9月与单位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现欲辞职,单位让交2万违约金。
合同上并没有写违约金交多少。
我查过劳动法,新劳动法规定并不需要交纳违约金。但身边有太多的例子,没有谁能如此顺利的辞职走人的。为什么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总是不能正常享有呢?
如果我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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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单位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没有培训或者相应竞业禁止条款,则不存在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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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不放人,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对方如果想要违约金,你不同意支付,也应当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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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申请,如果单位不同意,根据你和单位的劳动或者人事关系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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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信法律
我认为你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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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