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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1日 事发地点: 浙江.临海 事发经过: 本人与临海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28日至2010年5月28日止,该合同第十一条第四项约定:乙方(指本人)未满合同规定期限而提出辞职的,应当依法承担合同违约责任,须支付人民币8000作为违约金。但因本人觉得此项工作没有发展前景,向公司提出辞职,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本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须支付8000元违约金.请问,未满合同期辞职就必须要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吗?

合同纠纷
2008-11-16 20:34: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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