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今年63岁,退休后受聘于武汉某工厂,去年在工作中受伤,请问是应该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还是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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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余律师的观点。对陈律师的观点不敢苟同。最高法院曾经有个类似的案例,我记得大意是四川宜宾的一个过了退休年龄的人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后来当事人起诉,最后还是认定为工伤。如需要该详细资料,请电话联系本律师。我买的有这个类似的案例书放在本所。手上也有一个一样的案子在办理。有空你可以自己来拿。或者告诉你题目,在网上也搜索的到。我曾经在网上搜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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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是指劳动法律意义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不包括已经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因此,退休职工在享受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法意义下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重新参加工作后与返聘的单位或新单位所形成的是雇佣与被雇佣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同时因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对象,工伤保险机构也不给这类人员再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不应适用工伤认定程序,再由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伤残保险义务,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按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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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百度里搜索“刘世英诉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案”。
与你父亲的案子一样。
因此,你父亲的案子按照工伤赔偿,且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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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余律师的观点是对的。
所以以后要记着,尊重律师的劳动成果。
律师也不是很好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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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亲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属于工伤事故,应当由退休后受聘的单位给予工伤事故保险待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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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有关法院的请示作出了《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认为: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如劳动关成立,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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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