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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 我于本月购买了一所二手房,在4月6日签定的合同中注明,4月6日付一万元作为定金,4月9日首付二十万元(这二十万充定金部分)其它尾款在4月30日前付清。在4月9日收到二十万首付款后对方也以收条形式注明收到我方二十万元定金。但现在对方以离婚后出现纠纷为由拒不付房,(当时对方出具的房产证上是对方一人的名字,三证具全)问我方应向对索取多少赔偿金,另由于我方是拆迁户,由于对方的原因我方不得不另行租房,这部分可否索要赔偿?金额是多少?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4-24 11:21: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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