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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4年购买了商品房,合同约定05年12月31日前经商品房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为交房条件,且违约金按总额的每天万分之二计算.至今开发商未达到合同约定交房,我于07年4月19日被迫接了该房.通过诉讼开发商赔付了06年违约金.又通过诉讼判决为07年1月1日---07年4月18日前的违约金按每天万分之二赔付,07年4月19日后因已接房违约金则判决为按每天万分之零点五支付了,我觉得显失公平.且尚未得到一分违约金.   第三次的诉讼判决赔付结至时间为08年1月24日,法院就是认为开发商在08年1月24日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因此设为该房屋已经过质量验收合格和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不能看出商品房的验收先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再经人防、消防、规划、环保等专项验收必须通过,而消防验收却是其中一个部门能代表全部职能部门吗?那我与开饭所签订的合同上规定的交房条件不是一张白纸了吗?请问一审结果合理合法吗?上诉期已过,我们只能采取申诉了,请问申诉我们需提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非常感谢

合同纠纷
2009-04-23 13:08: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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