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下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一台电脑主机加显示器,是一位学生的,我向他所要发票,他说早就丢了。我只登记了电话,而身份证件他没有带,我就让他自己写好地址身份证号码。并确定了电话是本人的,收购的价格比市场价格低一点点。
当民警找到我的时候,我才知道电脑是偷的。我就配合民警证明卖给电脑的人的身份,也就是失者的同学。并当天盗窃贼被抓获。
这种情况下我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销赃罪吗?
还有市场的贼脏物是指的原件,还是现新品价格,还是指的现在的二手价格呢!我收是二手价格收的,电脑是去年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