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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车站员工,2007年4月份因车站实行竞聘上岗,本人和其他四人竞得车站招待所服务员岗位,同时我们五人和车站签订合同:接待所由我们五人经营,自负盈亏,车站不再发工资和帮我们交社保和医保。合同签完后,本人与其他四人随即达成口头协议:本人不参与招待所的经营,只要帮本人每年交足社保和医保,招待所的亏损、风险或盈利与本人无关.当时,其他四人无异议。 2008年4月份,其他四人请了一名临时工打扫招待所卫生,该临时工在清浩窗户时,不慎从2楼摔下,造成脑部损伤。事故造成人,其他四人及时把伤者送到医院治疗,并及时给伤者交付了医疗费用。 2009年4月份,伤者向法院起诉,被告为车站,要求车站赔偿伤者25万元人民币。车站随即把本人与其他四人追加为被告人。 现在我想问一下律师:在这个官司当中,如果车站输了,那么赔偿是由车站赔偿还是由我们五人赔偿;如果由五人赔偿的话,本人需承担责任吗?

民事相关
2009-04-22 17:20:5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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